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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大连旅顺胜宇铸钢厂与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大连重型机械制造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旅顺胜宇铸钢厂,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大连重型机械制造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大连旅顺胜宇铸钢厂。投资人:刘宝胜,该厂厂长。被告: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妍蓓。委托代理人:吕光。被告:大连重型机械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顺治。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旅顺胜宇铸钢厂诉被告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大连重型机械制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旅顺胜宇铸钢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7元,减半收取后为2118.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21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