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茫行非审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申请青海创安有限公司非诉审查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茫崖行政委员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青海创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茫行非审字第03号申请执行人茫崖行政委员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马元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青海创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茫崖行政委员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申请被执行人青海创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安公司”)非诉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5年1月5日对被执行人创安公司做出了茫环罚字(2014)01号《茫崖行政委员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创安公司存在废气排放口烟尘、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00元的内容。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创安公司,同时告知其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茫环罚字(20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茫崖行政委员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作出的茫环罚字(2014)01号处罚决定书中的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廖 海 峰代理审判员 彭毛扎西人民陪审员 马 剑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祁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