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齐艳玲与龙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玲,龙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961号原告齐艳玲,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龙杨,女,住长春市超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艳玲诉被告龙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艳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齐艳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