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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家运与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家运,高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韩家运,居民。被告高超,居民。本院在审理韩家运与被告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家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