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家运与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家运,高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韩家运,居民。被告高超,居民。本院在审理韩家运与被告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家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