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乃兵与冯善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32-1号申请人李乃兵。被申请人冯善刚。申请人李乃兵与被申请人冯善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0000元。日照市博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冯善刚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华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