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蒙山县日昌采石场与李卓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山县日昌采石场,李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蒙山县日昌采石场,住所地:广西蒙山县文圩镇木护村。代表人江启华,合伙事务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卓忠,农民。申请执行人蒙山县日昌采石场与被执行人李卓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卓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蒙山县日昌采石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卓忠退还申请执行人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19900元;退还预支款14107.32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25元,诉讼保全费1395元由被执行人李卓忠负担。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卓忠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其住所地在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已委托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蒙山县日昌采石场与被执行人李卓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