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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正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正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郑楠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跃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景和镇双塔村。法定代表人闫胜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辉,北京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正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正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徐跃进民、张建军,被上诉人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代理人董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正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代理审判员  申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