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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文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文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55号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苏日生。委托代理人:刘阔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甄育萍,该公司员工。被告:龚文锋,男,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公民身份号码:×××0610。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