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居委会朗州路芷兰居38栋。法定代表人熊跃平,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小玉审 判 员 王孟星人民陪审员 吴桂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