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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伟与翁祖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65号原告周伟,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代理人郁年,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祖雄,男,汉族,1989年6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周伟诉被告翁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等值于1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翁祖雄等值于110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八一七中路258号君临盛世茶亭商业综合楼X层XXX单元房产。(权证号或合同号:XXXXXX,所有权人王某)。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坐落于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源通东路199号阳光理想城四期第X#楼XXXX单元房产。(权证号或合同号:XXXXXX,所有权人潘明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 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