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州凯迪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州裕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凯迪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州裕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福州凯迪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俞万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善根,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州裕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占明芳,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凯迪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裕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州凯迪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福州凯迪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