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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惠珍与李军朝、李军英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珍,李军朝,李军英,李军梅,李军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430号原告:李惠珍。被告:李军朝。被告:李军英。被告:李军梅。被告:李军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珍与被告李军朝、李军英、李军梅、李军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