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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成学与杨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3689号原告孙成学。委托代理人付敏捷,系辽宁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卫东。原告孙成学与被告杨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成学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敏捷、被告杨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成学诉称,原告自2013年7月受雇于被告从事力工工作,负责搬运铁块。双方约定被告按日给付原告工资200元。2015年3月18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从铁槽中滑落的铁块砸断左脚末节脚趾,造成趾骨开放性骨折,入住大连市牟氏医院住院治疗31天。被告在原告住院过程中先行给付原告10,000元。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称只愿再赔偿原告10,000元。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8,503元、住院伙食补助3,100元、营养费6,000元、陪护费3,100元、误工费21,600元、伤残赔偿金67,182元、鉴定费3,100元,扣除被告已付10,000元,以上共计102,585元。被告杨卫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雇佣原告是临时工,是有活才找原告,有活时200元/天属实。原告受伤是在工作中自己搬铁砸的,当时自己如何砸的谁也没有看清。受伤时间没有异议。住院过程中被告垫付10,000元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受雇为被告工作,2015年3月18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当日,原告到大连牟氏医院接受治疗,2015年4月18日出院,实际住院31天,确定诊断为左拇趾重物砸伤、左拇趾末节趾骨开放性骨折,花费住院医疗费8,110.71元,门诊医疗费120元。原告另因换药花费135元。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7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因本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合理休治时间为伤后至本次鉴定之前一日(鉴定日期为2015年7月3日),伤后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伤后60日需加强营养,无后续治疗费。原告预付鉴定费3,080元。另查,原告的户籍地为吉林省东丰县猴石镇富民村一组,自2010年3月8日至今暂住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大连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591元/年。大连市财政局2014年7月2日印发的《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上述事实,有牟氏医院住院病案、居住证明、门诊手册、医药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雇员在为被告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被告应予赔付。原告的合理费用和损失认定如下:1、残疾赔偿金57,182元(33,591元/年×20年×10%-10,000元)。原告因本次受伤构成10级伤残,自2010年起暂住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和误工损失可参照大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再减去被告已给付的10,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7,182元。2、误工费9,847元。原告因伤误工107天,虽然原告称其日工资200元,但因原告系被告临时雇佣工人,并非长期连续性的工作,故原告按每日200元计算误工费显然不妥。参照2014年大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的误工费数额应认定为9,847元(33,591元/年÷365×107)。3、护理费3,100元。经法医司法鉴定,原告伤后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原告按每天100元的标准主张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4、营养费6,000元(100元×6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100元×31天)。6、医疗费8,365.71元(8,110.71元+120元+135元)。原告提供有2015年7月3日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138元,因原告此前已申请鉴定,该138元的票据也没有体现是治疗因案涉事故导致的伤病,故该组门诊收费票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的医疗费数额应认定为8,365.71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卫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成学残疾赔偿金57,182元、误工费9,847元、医疗费8,365.71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护理费3,100元。以上共计87,594.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孙成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1元,其他诉讼费50元,鉴定费3,080元,合计人民币5,481元(原告孙成学已预付),由被告杨卫东负担5,120元,原告孙成学负担361元。被告杨卫东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给原告孙成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盼盼人民陪审员  周凤春人民陪审员  谭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