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明与乔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乔阳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张明。被告:乔阳阳。原告张明与被告乔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以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乔阳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联合审 判 员 高 锐人民陪审员 蔡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