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曹全国与安徽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全国,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曹全国,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罗北村东冲村民组,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组织机构代码15130086-0。法定代表人:郭翠萍,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71472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