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牛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牛某,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房某,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牛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5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茌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