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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牛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牛某,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房某,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牛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5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茌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