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某江诈骗第00185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府刑初字第00185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江,男。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江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艳、王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江在府谷县民达商场附近的夜市上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代某某一部苹果5S手机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修手机的薛某。2015年2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江在府谷县新区上岛咖啡旁以借车为由将崔某某的一辆雅迪电动车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了保德县卖电瓶的高某某。2015年3月2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江在府谷县红蜻蜓网吧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白某某的一部OPPOFind5手机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修手机的薛某。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江以借钱为由诈骗王某某500元,薛某艺300元;以摆夜市为由诈骗田某某200元;以老板的名义诈骗霍某某200元;以朋友住院为由诈骗收破烂的220元;以老板不在为由诈骗杜某英200元。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某江诈骗的苹果5S手机价格为4320元;诈骗的雅迪电动摩托车价格为2488元;诈骗的OPPOFind5手机价格为1499元。公诉机关一并提交了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照片说明、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代某某、白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田某某、于某某等的陈述、证人薛某、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江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江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江在府谷县名达商场附近的夜市上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代某某一部苹果5S手机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修手机的薛某,所得赃款已挥霍。后经鉴定,被告人诈骗的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432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代某某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其在府谷县民达商场附近的夜市摊买烤面筋,马某江跟其称他要用钱,让其给他拿300元。过了一两天,马某江又跟其称他要到宾馆登房差80元,向其拿了80元,后其一直未联系上马某江。2015年2月份上旬的一天21时许,马某江到其烤面筋的夜市摊,对其称他手机坏了,要给他朋友打电话,他朋友要给他送钱以还向其借的380元,其就将自己的苹果5S手机递给马某江,当其给两个顾客烤好面筋时,就不见马某江了,后怎么也联系不上马某江了。2、证人薛某证明,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其在自己在府谷县人民西路经营的手机门市以700元向一名年轻小伙子收购了一台苹果5S手机。3、提取笔录证明,府谷县公安人员依法向薛某提取一部苹果土豪金5S手机。4、辨认笔录证明,经薛某辨认,被告人马某江即是向其出售手机的人。5、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江诈骗的苹果5S(32GB)A153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320元。6、谅解书证明,被害人代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7、被告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其因找不到工作萌发了骗取别人钱财的念头。2015日后2月上旬20时许,代某某在明达商场对面夜市上卖烤面筋,其就称要借用代某某的手机打电话,代某某就将他的手机借给其打电话,其拿上手机就到了府谷县竹雨轩饭店附近的一个手机维修店里,以700元卖了这部手机,所得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还有被告人申请出庭的证人代某某证明,被告人马某江的家属在案发后对其进行赔偿,其给被告人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2015年2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江在府谷县新区上岛咖啡旁以借车为由将崔某某的一辆雅迪电动车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了保德县卖电瓶的高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后经鉴定,被告人诈骗的雅迪牌TDR231Z型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88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崔某某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4年3月份的一天,马某江到其工作的府谷县上岛咖啡店向其借了100元,之后没有给其还钱。2015年2月28日15时许,马某江来到上岛咖啡店,称他要借自己的电动摩托车去府谷县贾家湾一趟,回来给其还那100元,其就将自己的电动摩托车借给马某江,后来却一直无法联系到马某江。2、电动摩托车发票证明,被害人崔某某的电动摩托车于2013年9月1日以3600元的价格购买。3、证人高某某证明,2015年2月28日16时许,其在山西省保德县前湾路自己经营的电瓶维修门市向一名大约25岁左右的男子以350元收购了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摩托车。4、提取笔录证明,府谷县公安人员依法向高某某提取电动摩托车一辆。5、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江诈骗的雅迪牌TDR231Z型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88元。6、辨认笔录证明,经高某某辨认,被告人马某江即是向其出售摩托的人。7、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崔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8、被告人马某江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其想骗崔某某的电动车卖钱花,就骗了崔某某的电动车。事后,其以350元的价格卖了电动车,卖车的钱其已挥霍。上述事实,还有被告人申请出庭的被害人崔某某证明,被告人马某江的家属在案发后赔偿其1600元,其给被告人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2015年3月2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江在府谷县红蜻蜓网吧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白某某的一部OPPOFind5手机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修手机的薛某,所得赃款已挥霍。后经鉴定,被告人诈骗的OPPO牌X909T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499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白某某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3年3月2日14时许,其在府谷县红蜻蜓网吧上网,以前曾给其送饭的男子对其称他老板在神木县了,他也要去神木,让其给他借100元,还称他回来就还。其称自己没钱,他就称借其手机打个电话,他拿着手机打了几个电话没有打通就走了。大约2分钟后,他又来了,并称他的钥匙锁在家里,要用其手机打电话叫开锁的,其就将自己的OPPO手机给了马某江,自己玩电话,过了半小时发现那男子不见了,手机也被他拿走了,后来其就联系不上马某江了,其找到那男子的老板才知道那男子叫马某江。2、证人薛某证明,2015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16时许,其在门市以150元的价格向那名男子收购了一台OP**手机。3、提取笔录证明,府谷县公安人员依法向薛某提取一部黑色OPPOX909T手机。4、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江诈骗的OPPO牌X909T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99元。5、谅解书证明,被害人白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6、辨认笔录证明,经薛某辨认,被告人马某江即是向其出售手机的人。7、被告人马某江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其想骗白某某的手机,就找借口借了白某某的手机,拿到手机后就将手机以150元的价格卖了,卖了的钱已经挥霍了。上述事实,还有被告人申请出庭的被害人白某某证明,被告人马某江的家属在案发后赔偿其2300元,其给被告人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2015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江以老板不在为由诈骗杜某英2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杜某英证明,2015年3月份的一天,府谷县天都美食城的员工马某江到其在国贸巷的家中,以给老板买东西钱不够不由向其借款200元。2015年3月份,其到天都美食城找马某江要钱时,马某江的老板张某某称马某江已不在天都美食城工作了。2015年3月份的一天,马某江在天都美食城打工时的老板打电话让其到天都美食城领回马某江的家属向其还的300元。2、证人张某某证明,被告人马某江于2014年1月份到2015年1月份受其雇佣在府谷县天都美食城工作,其从来没有让马某江出去借钱或者其他东西,都是马某江自己的行为。马某江对外称他是李靖。3、被告人马某江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其所骗钱财已挥霍。证明被告人马某江犯罪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常住人口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马某江的身份信息。2、府谷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其他被害人无法查找。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证人王某某证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府谷县天都美食城的员工马某江到其在府谷县中医院附近经营的门市里,以有急事为由向其借款500元。2015年3月份的一天,马某江在天都美食城打工时的老板打电话让其到天都美食城领回马某江的家属向其还的500元。2、证人薛某艺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府谷县天都美食城的员工马某江到其在府谷县新桥市场经营的门市里,以他有急事为由向其借了300元。3、证人田某某证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府谷县天都美食城的员工马某江到其在府谷县新桥市场的夜市摊称他朋友结婚,他要去行礼,向其借款200元。2015年3月份的一天,马某江在天都美食城打工时的老板打电话让其到天都美食城领回马某江的家属向其还的200元。4、证人霍某某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其在府谷到粮贸巷遇到天都美食城的员工马某江,马某江称他要到十字街取钱,但街上堵车,就向其借200元,并让其第二天到店里向他拿钱。其就给他借了200元。1月21日,其到天都美食城向马某江要钱,马某江的老板称马某江已不在天都美食城上班着了。2015年3月份的一天,马某江在天都美食城打工时的老板打电话让其到天都美食城领回马某江的家属向其还的200元。5、证人于某某证明,2015年2月份的一天,府谷县天都美食城的员工马某江路过府谷县人民医院时,遇到自己,就称他朋友住院钱不够,向其借款220元,2015年3月份的一天,马某江在天都美食城打工时的老板打电话让其到天都美食城领回马某江的家属向其还的220元。综上,被告人马某江四次诈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607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江以借钱为由诈骗王某某500元、以借钱为由诈骗薛某艺300元、以摆夜市为由诈骗田某某200元、以老板的名义诈骗霍某某200元、以朋友住院为由诈骗收破烂的220元的事实,因公诉机关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故该指控不能成立。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均得到赔偿,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且被告人马某江自愿认罪,诚恳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随案扣押的苹果5S(32GB)A1533型手机一部、雅迪牌TDR231Z型电动摩托车一辆、OPPO牌X909T型手机一部依法返还各被害人;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未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江犯诈骗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扣押的苹果5S(32GB)A1533型手机一部、雅迪牌TDR231Z型电动摩托车一辆、OPPO牌X909T型手机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由府谷县公安局依法返还各被害人。三、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永贤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李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浩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