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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钱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08月20日。委托代理人林光成,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钱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