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严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严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75号原告杨某某,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布依族。被告严某某,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严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富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梓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