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鲁某诉风发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深圳市风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96-3号原告:鲁某。委托代理人:张景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风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代理人:刘江栋,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00元,由原告鲁于翔承担。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