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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庆保申请执行孟凡强、吴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保,孟凡强,吴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孟庆保,男。被执行人:孟凡强,男。被执行人:吴香,女。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7日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5月04日依当事人孟庆保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凡强于2015年08月13日自动履行了其应尽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的(2015)单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泽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