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唐金东与郑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唐金东,农民。被告郑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东诉被告郑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义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