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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何士方、许克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7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负责人邵宝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寇文龙,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何士方,农民。被执行人许克栋,农民。被执行人许长松,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士方、许克栋、许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息53351.36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567、执行费70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士方已于2012年4月24日病故,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许长松存款1046元,其中含执行费709元,实际执行337元。余款借款本息53014.36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许长松、许克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7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