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温舒军、陈英与芦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舒军,陈英,芦泓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986号原告温舒军。原告陈英。被告芦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舒军、陈英诉被告芦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舒军、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温舒军、陈英自行承担。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