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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江台电子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华立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江台电子有限公司,岳阳市华立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320号原告东莞市江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长福东街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07194281-2。法定代表人曲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岳阳市华立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求学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9549310-6。法定代表人石明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江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华立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江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岳阳市华立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江台电子有限公司出具了付款计划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江台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江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华立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东莞市江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天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 姝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