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泓金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创锐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泓金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创锐半导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720号原告南通泓金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锦城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杨海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鸿儒,如东县景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创锐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新集镇长府路158-70号。法定代表人黄进,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南通泓金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创锐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通泓金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泓金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创锐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35元由原告南通泓金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宝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