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伯兴与李君返还原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伯兴,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17号申请人高伯兴被执行人李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伯兴与被执行人李君返还原物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伯兴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浑执字第11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