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张俊波与延庆县延庆镇东屯村民委员会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波,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延庆县延庆镇东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东屯村。法定代表人闫权利,村主任。张俊波与延庆县延庆镇东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屯村委会)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东屯村委会赔偿张俊波树苗损失十二万九千五百一十五元。因东屯村委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俊波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询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审 判 长 张立新审 判 员 唐晓春助理审判员 顾漱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鹤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