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侯景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侯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负责人江桂生,总经理。被执行人侯景春,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郸城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景春银行存款本金96000元及诉讼费、利息、执行费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宗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