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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恢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夏敏露与於海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敏露,於海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恢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夏敏露。委托代理人高海勇。被执行人於海港。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3)舟岱执民字第90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於海港妻子何彦在中国银行岱山支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於海港履行了义务,故对上述存款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於海港妻子何彦在中国银行岱山支行营业部375357245918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董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