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申请毕春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毕春林,曹荣光,铁岭市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雪飞,张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法定代表人:齐连会。委托代理人:温凯。被执行人:毕春林。被执行人:曹荣光。被执行人:铁岭市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忠。被执行人:吕雪飞。被执行人:张铁忠。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毕春林、曹荣光、吕雪飞、张铁忠、铁岭市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抵押物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法院执行困难,现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铁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