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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19日。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