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19日。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