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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152号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湖滨东路8号圣湖雅居地下层幢-2-车42,组织机构代码74745863-4。法定代表人李增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世元,男,住重庆市北碚区,公司员工。被告张文兰,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冰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