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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袁庆峰与杜传进、韩宗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庆峰,杜传进,韩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250-1号原告袁庆峰,干部。被告杜传进,农民。被告韩宗良,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庆峰与被告杜传进、韩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庆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宗良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袁庆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韩宗良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62×××21、账号:62×××92、账号:91×××36)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修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