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剑林与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执信南健康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李剑林,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执信南健康药房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剑林,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执信南健康药房,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徐丽梅。上诉人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执信南健康药房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24号首层,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