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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闻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闻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00号原告深圳市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霞。委托代理人陈祖兴,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闻苡,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5元。代理审判员 钱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