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强龙与陈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强龙,陈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35号申请执行人杨强龙,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淑华,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004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强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杨强龙偿还借款1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5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淑华银行存款18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