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祝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何某,男。被告祝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朝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