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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进与杭州索创投影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杭州索创投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059号原告徐进,男,41岁。被告杭州索创投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0号科委大楼513室。法定代表人徐建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与被告杭州索创投影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进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索创投影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撤回对被告杭州索创投影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进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虹审 判 员  姜 红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