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邹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冯景桂与董秀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景桂,董秀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邹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冯景桂被执行人董秀莉申请执行人冯景桂与被执行人董秀莉合同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景桂依据已经生效的(2008)邹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邹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