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向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被告韩某个人物品海尔60寸电视机一台,双动力洗衣机一台,壁挂式空调一台,微波炉一台,四套被褥,及个人衣物和生活用品归被告韩某所有,其他财产均归原告郭某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赵向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齐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