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洪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许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婚生子尚未成年,需要完整家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张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林燕艳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