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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申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贾玉宝因与郑大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玉宝,郑大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06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玉宝,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胜存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大军,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国税家园*单元***室。再审申请人贾玉宝因与被申请人郑大军确认���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赤民一终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玉宝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裁定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致使判决结果错误。首先郑大军是采用非法手段办理的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已被(2014)巴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依法予以撤销。其次,补签房屋买卖合同书是虚假的。(二)贾玉宝购买涉案房屋后属于其个人私人财产,二审法院以乡村公益用房为由驳回贾玉宝诉请错误。郑大军提交答辩称,双方交易关系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理由。至于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中工作人��有疏漏是行政诉讼应解决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本案争议的房屋不是贾玉宝的宅基地,属于村民住宅以外的乡村公益及建设用房。贾玉宝起诉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认为,涉案校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是乡村公益及建设用房,转让程序符合规定。贾玉宝关于城镇居民不允许购买农村房屋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贾玉宝与郑大军之间买卖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综上,贾玉宝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玉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相瑞代理审判员  张国婷代理审判员  王喜荣二〇一���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