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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林俊生与陈亮、林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88号申请人林俊生,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付成、陈烨,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亮,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林妍玲,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俊生诉被申请人陈亮、林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亮、林妍玲名下价值543139.38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林俊生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居苑H-2#楼2103单元房产(预售权证号:连房预YR字第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任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黄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