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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乔X顺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繁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x顺,小名乔x,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x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中午,被告人乔x顺在代县枣林镇东留属村一婚礼宴席上喝了三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后回到东留属村自己家中和妻子杨x兰发生争吵,杨x兰遂离家前往繁峙县繁城中学东巷内其亲戚家,被告人乔x顺便驾驶其岳父杨x忠的一辆长安牌微型面包车(车牌号为晋hqz666)由东留属村出发沿108国道追赶杨x兰。17时许,被告人乔x顺在繁城镇繁城中学东巷附近找到杨x兰,因杨x兰报警称有家庭暴力,繁峙县公安局民警处理,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乔x顺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乔x顺体内酒精含量为217mg/100ml。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乔x顺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1.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询问杨x兰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被告人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x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1.9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x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乔x顺的刑期从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