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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清与何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何洪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274号原告:李清,男,生于1970年,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何洪贵,男,生于1969年,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李清与被告何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思杰、蔡小平,人民陪审员刘维声组成合议庭,由蒋思杰担任审判长进行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洪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清负担。审 判 长  蒋思杰审 判 员  蔡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