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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房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815号原告房某甲(曾用名房华)。被告王某。原告房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房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因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自2011年4月被告离家后双方再无联系,分居生活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房某乙继续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被告王某收到应诉材料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房某甲原名房华,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相识,××××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房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自2011年4月被告外出打工后双方再无联系,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甲与被告王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因分居时间较长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王某在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仍未给与充分重视,既不答辩又不出庭,经给原告做调解工作,原告房某甲坚决要求离婚,无调解和好可能,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原告要求婚生子房某乙随其生活,并自愿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其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房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章定审判员董桂仙人民陪审员高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张建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