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3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石丽霞、朱春虓与朱春虓、楼小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丽霞,朱春虓,楼小倩,杭州余杭天和精细化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200号原告:石丽霞。委托代理人:王升亮。被告:朱春虓。被告:楼小倩。被告:杭州余杭天和精细化工厂。负责人:朱春虓。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丽霞诉被告朱春虓、楼小倩、杭州余杭天和精细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丽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春虓、楼小倩、杭州余杭天和精细化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丽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丽霞撤回对被告朱春虓、楼小倩、杭州余杭天和精细化工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610元,财产保全费4230元,合计9840元,由原告石丽霞自愿负担。审判员 章幼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