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6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亚美与曾国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165号原告吴某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少根,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燕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