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亚美与曾国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165号原告吴某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少根,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燕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