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昕与童在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昕,童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昕。被执行人童在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昕与被执行人童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童在勇下落不明,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房屋、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